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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新规:企业IPO需烟草主管部门同意 禁售调味电子烟

2022-03-12 来源: cnBeta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电子烟新规:企业IPO需烟草主管部门同意 禁售调味电子烟 - 1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

《电子烟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加强全流程管理

一直以来,由于电子烟行业的低门槛,一度造成中国电子烟行业鱼龙混杂、小散乱的现象。目前市面上电子烟还存在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缺乏市场评估和监管的细则。从业者也呼吁电子烟国标尽快出台,以规范产品生产。

同日,《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也同时发布,要求雾化物设计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电子烟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还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同时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可以预见的是,两项监管政策下,电子烟行业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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